2021年浙江自考《管理心理学》知识点:心理契约的概念与特性
心理契约的概念与特性
施恩等(Schein)首先提出心理契约概念(psychological contract)。阿戈瑞斯将心理契约定义为:“员工和组织对于相互责任的期望。”
员工心理契约有如下特性:
①主观性——心理契约是个体水平上的认知,受信息加工过程的局限;契约条款虽然是客观的,但理解与解释是主观的;与客观契约不同,没有明确界定具体内容;
②动态性——心理契约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,受组织工作方式、组织结构与组织环境变化的影响而不断变化;
③互惠性——心理契约是员工与组织之间相互责任和义务的承诺与互惠;
④效能性——心理契约承诺与违背都会产生重要的积极与消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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